宗旨

律師會之宗旨詳載於其組織章程內,扼要內容如下:

  • 維護香港律師的特點、地位及利益
  • 維持專業水準及操守
  • 執行有關紀律之法則及規定
  • 協助會員發展及維持其業務
  • 確保準確地反映律師的意見
  • 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
  • 考慮所有涉及業界利益的問題,並代表業界推動法律或執業的改革

功能

本會之章程細則定下管理架構之運作制度,包括:理事會選舉、授予委員會職責、委任職員、及調查有關對執業律師專業操守之投訴。

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59章)授予律師會於律師執業認可程序中的決策權及以下權力:

  • 為本港律師發出週年執業證書,和處理外地律師及外地律師行之登記事宜
  • 調查及向律師紀律審裁組陳述有關律師之專業操守事宜
  • 如發現律師不誠實、故意延誤個案進度、破產、死亡或遭遇其他意外,本會有權介入該律師行之日常運作
  • 為律師及實習律師之專業操守和教育訂下規則
  • 安排及維持強制性專業賠償計劃